【正确答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是有关行政复议中调解制度的规定。此前,一般认为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因为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时,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手中的权力,只能按照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使。但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适用调解制度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包括:(1) 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够进行调解。(2) 必须坚持合法原则。不仅调解结果要合法,调解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 只适用于两种情形: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两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其中的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幅度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2)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因为这两种纠纷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补偿以及应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予以赔偿、补偿的问题,权利具有自由处分的性质,自然就存在进行调解的基础。(4) 调解应当符合一定的要式条件,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接受调解结果而达成的协议,因而,申请人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5)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