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有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刑、工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 )。
明代的会审制度包括九卿会审(明代又称为“圆审”)、朝审和大审。热审是清 代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别勘制度是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 (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