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是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答题要点:第一,市政府制定和废止该规章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的权责必须法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强调优先实现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以有效控制和维护行政权的正确行使。程序正当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市政府违反国务院的通知而制定规章,违反了上位法,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其罔顾港方投资2.7亿元人民币的重大利益,未进行听证等必要的程序就废止规章,又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第二,市政府制定和废止该规章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行政行为的行使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滥用权力,主观臆断和武断专横。市政府当初制定规章是为了招商引资,而废止规章是为了执行国务院通知。市政府想制定规章就制定,想废止规章就废止,全然不考虑给投资商带来的巨大损失,背离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违反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第三,市政府制定和废止规章的行为,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和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该原则要求,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根据该原则,经合法性和安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市政府在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情形下,违反国务院文件精神,对项目事前不做充分论证而立法,对规章事后不依法权衡就加以废止,也没有给予利益受到侵害的港商相应补偿,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这与国家一直提倡的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是完全相悖的,必将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第四,市政府制定和废止规章的行为,反映出行政立法监督一定程度的缺位和虚设。由于行政法是控权法即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而行政立法是一种行政行为(活动),是行政权力运用的一种形式,当然就必须受到控制。如果行政救济不毹企及行政立法的话,必然要通过监督机制以控带行政立法权力。市政府制定规章时就明显违犯了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却先后通过了省外经贸部f一的审批和原国家外经贸部的备案。市人大常委会没有对该规章进行有效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也严重缺失,导致行政相对人即港商的重大利益受损。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题属于法理学内容,参考答案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