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有关破产取回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权利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财产
B.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
C.权利人在取回保管物时,如果存在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应向破产管理人交付保管费用后方可取回。
D.如果取回权的标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因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毁损、灭失的,此时权利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等值赔偿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由于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物权主要是所有权,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也无须通过诉讼程序(无争议时),但因标的财产在破产管理人占有之下,权利人须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财产。所以,A项正确。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依各国对取回权的立法惯例,如在破产宣告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一般只能以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所以,B、D项正确。破产管理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他人的财产的,如果权利人不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破产管理人享有留置权,优先于权利人的所有权。所以,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