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王某系一所高校的女生,她曾与一社会青年董某发生恋爱关系,后王某发现董某属游手好闲的“小混混”,遂决定与其中断恋爱关系。但董某却不愿就此罢休,他多次约王某出来遭到拒绝,就经常在校园内对王某进行骚扰。一日,董某打电话威胁王某说,让她下课后到老地方见,否则将对其不客气。王某被恐吓后,心里非常害怕,便去公安局报了案,请求公安局对董某采取措施,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对她反映的情况不以为然,并告诉她说,保护她的安全应是学校的事,公安局不管;而且还说,董某只是想吓唬吓唬她,想继续跟她好,不会对她怎么样,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没想到,第二天,王某在下晚自习后,便被董某拦路纠缠,最后被董某用硫酸毁容。案发后,董某畏罪潜逃,王某找不到人承担责任,她认为公安局没有履行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职责,违法了法律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公安局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问: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正确答案】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公安局对于王某请求保护人身权的请求“不以为然”,并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这种疏忽大意、推诿责任的做法也是拒绝履行保护职责的一种表现;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又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所以,法院应予以受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