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百货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购销业务如下:
   (1)代销服装一批,从零售总额中按10/%提取的代销手续费为3.6万元。
   (2)购入副食一批,货款已付,但尚未验收入库,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4万元和10.88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
   (3)购入百货类商品一批,货款已付,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26万元;购入化妆品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0万元和10.2万元,已支付货款50/%。后由于未能与厂家就最终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承诺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的情况下,遂将进货的一半退回厂家,并已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4)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入钢琴两台,已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万元和1.02万元,当月已经付款40/%,余额再分6个月付清。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136台,每台冰箱零售价3000元,对以旧换新者以每台2700元的价格出售,不再支付旧冰箱收购款。
   (6)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本月购进的钢琴两台,每台零售价4.68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款50/%,余款再分5个月收回。
   (7)除以上各项业务外,该百货商场本月其他商品零售总额为168万元。
   申报期内该百货商场计算并申报的本月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销项税额=3.6×17/%+0.27×136×17/%+4.68÷2×2×17/%+168×17/%=36.21(万元)
   进项税额=3.26+10.2+1.02=14.48(万元)
   应纳税额=36.21-14.48=21.73(万元)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该百货商场被认为进行了虚假申报,税务机关据此做出了相应的补税税务处理决定。
   要求:
【正确答案】该百货商场计算申报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是错误的。
   代销服装应视同销售并将其零售价换算为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购入副食品货款已付并取得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即可抵扣。
   购入化妆品货款未全付清,进项税款不得抵扣,即使未付款的商品已退货,但未正式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也属无效。
   分期付款购入钢琴,在货款未付清之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以旧换新销售冰箱,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300元),且零售价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分期收款销售钢琴取得的零售收入,应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该商场其他商品零售总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计算该百货商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3.6÷[10/%×(1+17/%)]×17/%+0.3÷(1+17/%)×17/%×136+4.68÷(1+17/%)×17/%×2×50/%+168÷(1+17/%)×17/%=5.23+5.93+0.68+24.41=36.25(万元)
   进项税额=10.88+3.26=14.14(万元)
   应纳税额=36.25-14.14=22.11(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构成偷税罪的数额标准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超过1万元,该百货商场不构成偷税罪(22.11-21.73=0.38(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该百货商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是其主管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该百货商场不可就此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对征税行为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税务机关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