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何某,男,35岁,农民。与邻居沙某因为宅基地界线问题发生纠纷。争吵中何某顺手拾起一石块,击中沙某头部。沙某当场休克,被送进附近的一小卫生所进行了急救。何某则在事发当晚连夜逃出了该县。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对案情进行分析,以为何某肯定跑不远,其范围就划定在3个邻县与另外一个与该县相邻的其他地区的市。为了赶时间,该县公安局决定直接在此范围内发布通缉令,通缉捉拿何某。另让县人民医院对沙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人民医院对该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结论为轻伤。但是,由于沙某被何某击伤后,昏迷七天,后一直脑袋疼痛难忍。因此沙某的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而何某的家属坚决反对,认为这一结论是公安局让人民医院做的,不可能有错,坚持要公安机关把这份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看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出面调解,决定由县二医院再鉴定一回,被害人沙某这才不闹了。
问:
该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有错误,应当如何改正?
【正确答案】该县公安局的做法存在两处错误:
(1) 超越自己的管辖范围发出通缉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的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本案中,通缉范围不仅涉及邻县,而且还涉及其他地区的城市,因而该县公安局决定直接在这些范围内发布通缉今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该县公安局应报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具体来说,应该由该县所在的省的公安机关来发布。
(2) 决定由该县第二医院重新对人身伤害作出医学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异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在本案中,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是地区二院。该县公安局没有将该鉴定任务交给地区二院,即没有交给法律规定的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而是仅仅交给了该县二医院进行鉴定,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将该案的鉴定交由地区二院来进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