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将自己的一块价值近2万元的名贵金表出质给乙,向乙借款1万元。乙得到金表后将其锁在自家保险柜中,不料家中失盗,金表及其他一些物品被小偷偷走。后小偷在二手货市场以1000元的价格将金表卖给丙,丙又在自己经营的钟表店中以15000元的价格将金表卖给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物权的追及效力、质权消灭和善意取得制度
[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丙以超低价格购得金表,并非善意取得,后来又将金表卖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甲、乙均可要求丙赔偿损失,A项是正确的;由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丁不能善意取得金表所有权,D项错误。 B项涉及质物丧失时质权的效力问题。若因第三入侵权而导致质物丧失的,质权人得基于质权请求不法占有质物的第三人返还质物,所以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除非质物已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质权人不能请求返还质物时,质权才消灭,所以B项错误。C项涉及占有的含义。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是一种受法律所保护的事实。占有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合法、善意的,C项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