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应从下面几个层面展开。
(1) 宪法层面:公民环境权的明确界定。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律中基础性与核心性问题,是环境立法、执法、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诉讼的前提。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已经初成体系,其突出特点是管理型立法:过多强调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忽视公民的环境权利;过多强调环境监督机关的权力,而忽视其应尽的义务。为改变这一现状,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只有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明确,才能使环境权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基础的地位,成为环境立法的依据,从而使环境管理活动围绕公民的环境权展开。同时,环境权的明确,也为公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2) 民法层面: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的更新。
第一,违法性要件的抛弃。相对于“行为违法性”在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适用,愈来愈多的学者认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它不能成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国家对其排污行为的认可,并不代表不会造成环境侵权,更不代表加害人在损害受害人权益时可以免于赔偿,否则就违背“有损害就有赔偿”的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遵守排污标准,只限于不受行政法上的制裁,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免责事由。
第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明确。原因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决定公害诉讼成立与否的最重要争点。基于侵权行为追究损害赔偿时,受害者必须科学严密地证明加害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直接或相当原因的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采纳势必会剥夺受害人的请求权而无法得到救济。对于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实践,国外有盖然性理论、流行病学(疫学)理论、间接反证说等理论,针对不同的案件而采用。
(3) 环境保护法层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执法权的加强。
第一,完善执法体制,加强执法监督。有必要建立环境保护工作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提高环保主管部门的独立性;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部门执法监督,根除地方插手环保工作的现象,才能真正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
第二,强化执法手段,赋予其强制执行权。一要借鉴美国环保局的执法经验,依据违法者的违法动机设立威慑性罚款额,赋予基层环保主管部门罚款额度的自由裁量权。二要改变对污染企业的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由政府部门做出的规定,赋予环保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
第三,提高执法技能,增强环境纠纷调处能力。行政调解的有效进行一方面可以给予受害人及时赔偿,提高环境侵权救济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能够降低因环境诉讼所致的巨额社会成本支出,节约社会资源。环保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的有效进行有赖于其执法技能的提高:一是环境执法设施的完备有助于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侵权事实的准确掌握;二是具备在环保主管部门管理下的损害赔偿额度评估机构,便于对损害后果的掌握;三是要有建立在环境强制执行权基础上的行政救济实施权,包括环境侵权的简易认定权、救济费用的支配权和环保主管机关的追偿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