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9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9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顾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10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哪些主张?______
  • A.赵某因抚养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该予以补偿
  •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王某与赵某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赵某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因此王某应该予以补偿。选项A正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故选项B错误。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选项C正确。
   本题中,张某并非被告,法院无法支持张某向赵某赔礼道歉的主张,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