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情形的有( )。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4)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7)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9)事故发生后逃匿;
(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1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1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1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上述(1)~(3)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上述(4)~(9)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