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在我国的运用。
【正确答案】《纽约公约》是各国为协调相互之间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而缔结的一项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公约。第一,该公约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因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的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以及经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的仲裁裁决均属该公约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该公约允许成员国作出互惠保留,即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另外,该公约也允许成员国只对根据其本国法律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第二,该公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主要指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未曾给予适当的通知或由于其他情况未能提出申辩;仲裁员超出权限;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第三,该公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依被申请执行地国的法律。各缔约国在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不得比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裁决附加更苛刻的条件或者征收过多的费用。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处理。依照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中国仅对按中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和第2款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5条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5条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或执行。为了保证及时、公正地执行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建立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的报告制度。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迅速发展,目前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已从严格的监督转变为更多的支持与协助,这种趋势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在此情形下,我国应充分利用《纽约公约》自身的空间和自由,正确贯彻该公约的精神和规则,树立我国法院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良好形象。此间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包括涉内与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与实质审查标准统一,公共秩序保留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的适用.知识产权、反托拉斯、破产纠纷和证券纠纷等领域案件的可仲裁性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