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5岁之子与乙6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1万元的电脑。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部同等价值的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1.1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可主张: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中应当向丙承担赔偿责任的是乙,在甲丙均不知真相的情况下,丙受领了甲给予的电脑,缺少正当理由,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丙对于所得利益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丙已经将电脑卖给了丁,得价款1.1万元,此时,不得请求丙丁返还电脑。对于丙转让电脑所得价款中,其中多出的1000元,不属于孳息,是基于不当得利的经营所得,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应予收缴。故只能要求丙返还1万元。故A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