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的价值,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和评判法的价值标准属于对法的( )。
应然性研究
实然性研究
必然性研究
实践性研究
西方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中。有一些法学家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先验的理想法,应然法,正义法,自然法,法学应着重研究法与正义、理性、道德的关系,探究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的,揭示良法的标准,寻求产生和实现良法的途径,即就是说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对法的应然性的研究,即主要研究法的价值、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判法的价值标准,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原则和理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