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责任
案情
   2005年2月,甲建设单位经招标委托乙设计单位就某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设计。乙要求与甲签订设计合同,甲表示待设计完成后再签。乙基于对甲的信任,在甲向其提供了完整的资料后,按甲的要求进行设计。待设计工作完成后,甲表示不用乙设计了。乙要求甲承担责任,而甲表示双方未签订合同,因此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涉及的工程设计合同虽未成立,但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是《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使应当成立的合同而未成立,并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乙中标后,甲应当与乙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甲不但不与乙签订合同而且还承诺待设计完成后再签。待乙完成甲委托的设计任务后,甲又拒绝接受乙的设计成果,因此给乙造成了损失。甲的行为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