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给定资料
1.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走访辖区居民乐燕时,发现其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关机。22岁的乐燕有吸毒史,她丈夫同样是“瘾君子”,2011年2月底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6个月。两人育有两个女儿,一个3岁,一个1岁,都由乐燕照顾。考虑到她没有收入来源,派出所联合社区对她进行帮扶,平均每周王平元都会与她联系,给她送去两三百元生活费及相关日用品。
6月19日,乐燕主动联系王平元,称手上没钱了。王平元答应尽快送钱上门,并看望孩子。21日,王平元久久联系不上乐燕,便请来锁匠打开了乐燕家门,发现卧室里乐燕的两个孩子已死亡。
21日18时许,江宁警方将乐燕抓获,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据媒体披露,两个孩子在被饿死前的很长一段时间,曾因饥饿而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趴到马桶上吃粪便充饥,尿不湿不换导致下身溃烂。
“你怎么能把孩子丢在家里不顾?”邻居施春香问乐燕。“我连自己都顾不过来,哪还顾得了孩子?”对方说。施春香后来渐渐发现,乐燕确实连自己也顾不过来。她不会烧饭,不会洗衣服,“什么都不会”。有一次,她到施春香家里借了两个鸡蛋,学了半天,最后还是把鸡蛋拿回来,让施春香帮忙做熟。
一位缪姓锁匠对乐燕印象深刻,2012年,她曾三四次因丢了钥匙而让他上门开锁。他看到她家里可怜,只收过一次钱。
人们纷纷关注这个“不正常”的家庭。居委会对乐燕家进行救济。用王平元的话说,对于乐燕一家生活上的困难,警方和社会全力支持。“钱不成问题”,救济款每月为800元左右,因为担心乐燕乱花钱,王平元负责发放并监督,通常每个礼拜给乐燕一次钱。王平元认为自己已经尽到责任,作为片区民警,他不可能亲自照顾孩子,一个礼拜去看一次,工作量已经比较大了。面对孩子死亡的现实,王平元很是沮丧:“我们付出了那么多努力,最后却是这么个结果。”
2.“乐燕显然具有放任小孩死亡的故意,依法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协会会长丁强表示。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长期关注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乐燕有吸毒史,且长期不在家,在这种情况下不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现行法律,监护人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个人申请,法院可以剥夺监护权。但这个规定却屡遭执行力困境。
“在美国,有关组织会把受虐待的小孩隔离开来,并进行看管,但在中国,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上海宝山区检察官胡巧绒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亲属、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担任监护人。但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因为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一般不会主动起诉。即使起诉了,如果父母监护资格被撤销,谁来养的问题也会困扰法院。
“这件事不仅父母有责任,政府也有责任。”姚建龙说,国家对于儿童有最终的监护权,对于那些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的,政府有责任去进行干预。
曾经有居民建议有关部门把孩子送到福利院收养,但根据收养法,由于乐燕健在,福利院无法收养。“我们收养制度的规定门槛过高,程序也过于复杂,使一些需要救助的儿童得不到救助。”姚建龙说。
目前我国并没有《儿童福利法》,针对儿童保护的条款散落在其他相关的法律中,大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中无法落实。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在胡巧绒看来,这些宣言式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规定父母违反了有什么后果,在实践中就如一纸空文”。
“很多人觉得用现在的虐待罪处罚就行,这是对虐待儿童行为的一种误解。”姚建龙说,虐待会对儿童的成长产生心理和精神伤害,这和对其他人的虐待是不一样的。
在现行法律下,虐待罪是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涉及刑事犯罪,否则公安和检察院一般不会介入。“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无能力自己起诉。”胡巧绒说。
在一些发达国家,根据“强制报告制度”,教师、社会工作者、警察等,由于可能接触关于虐待儿童的相关信息,被要求有责任报告儿童受虐情况。如果知情不报,法律将予以惩罚。如果社会服务机构调查后,断定被指控的虐待有证据支持,就有权将孩子从家庭中迁出。
“但在中国,这种介入是很困难的。”胡巧绒说,居委会、妇联知道了会上门去做工作。做工作也是以教育为主,教育完了他们就只能离开了。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要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原则。面对层出不穷的虐待儿童事件,姚建龙认为,“传统中法不入家门,子女是父母的私人财产”的观念也需要转变。
3.2013年11月5日上午9点左右,南岸区青龙路金阳罗马假日小区10幢,一名1岁多的男童从31楼坠落,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这名男童坠落后,9点14分左右,由警察送进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事发当日下午2点,记者来到事发小区,从坠落地点抬头向上望去,男童应该是从窗户坠落的。小孩坠落的方向只有一扇窗户,窗户外面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并且,该小区10楼以上的住户,几乎都没有在窗户边安装护栏。反而10楼以下的住户,装上了护栏。
相关人士建议,有小孩的家庭,监护人应该注意看护,尽量不要让儿童离开视线。并将小孩有可能到达的地方装上防护栏,以免悲剧再次发生。
医生也提醒:儿童从高处坠落后,家长应首先搞清楚小孩是身体哪部分着地,方便后期抢救护理。要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保持儿童平卧,头侧放,移动时最好是平移、平抬,不要使儿童身体扭曲。
4.从伦理角度而言,失去孩子的父母值得同情。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无疑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许多父母虽然爱孩子,但对自身应该担负的监护责任却缺乏重视。
在欧美等国,“家长让小于12岁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或车内”早已被明确为违法行为。如果将12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发生意外,父母轻则会失去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遗弃罪”甚至“虐待儿童罪”接受审判。因此,“哪怕一小会儿,孩子也不能被单独留下”的观念深入人心。
心融(中国)集团副总裁、国家职业心理咨询师史佩绮向记者介绍了她的经验。女儿3岁时,史佩绮会在她胸前划一条“安全线”,高度大致是在胸口,并告诉她如果窗户或栏杆达不到这条线,就不要将身体探出去,并在生活中找机会不断重复这个概念。比如。在带女儿乘坐轮船时,她会在甲板栏杆旁紧紧环抱着女儿,告诉她落水的危险,“通过双臂搂紧的程度让孩子自己去感知严重性。”
除失足坠落外,以往的儿童坠亡案例中也有个别是由模仿因素所致。史佩绮认为,像“坐飞机”这种游戏(将幼儿举过头顶,松手后再接住),家长尽量少做,它可能会让幼儿体验到自由落体的快感,丧失对坠落的恐惧感。
此外,孩子一般在七八岁之后才具备对模仿的鉴别能力,在此年龄前,如果家长发现孩子看完动画片后有模仿超人飞来飞去的冲动,可以让孩子穿上超人的衣服,一起在床上试着“飞”,在有保护的前提下告诉他,“你所认为的会飞只存在于动画片里,现实中是不可能的”。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早已随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随着媒体的宣传报道而越来越为国人所知晓。然而,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国内仍很大程度上流于纸面。一方面,相关法律对于儿童的安全保护仍显得过粗;另一方面,家长的监护意识也大多停留在让孩子吃好、喝好、有书读、不挨冻等低层次阶段,尚未精细到“时刻不离”“全方位保护”的程度。甚至在有些家长的观念里,让孩子独自外出或留在家中,有利于培养其独立能力。这无疑是一种误解,极易诱发各种安全事故。但愿这样的情况能因接连发生的儿童悬空、坠亡事故而有所改变,我们更需要各种前置性的保护。
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所副会长宗春山说,孩子睡着了,就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监护能力低下,比如老人和保姆,没能很好地照顾好孩子;还有就是监护责任低下,这背后都是疏忽的问题。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急救科主任贡海蓉说:“只靠呼吁不能解决问题,我建议相关部门应该立法。”
上海市青保办主任杨永明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的确新收录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10周岁的子女独处”等相关内容,最终该条款能否通过人大的立法,尚未可知。
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李书荣律师说,即使该条款获得通过,仍可能面临很多具体问题。“按照我们的社会文化,发生幼童坠楼悲剧后,一般家人都不会再去追究家人责任,比如爷爷奶奶不会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彦炜则说,这个问题不是依靠立法就可以解决的。“以美国为例,法律背后有完善的机制保证。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后,有专门的国家机构对孩子进行保护,有专业人员介入。这些要求都非常高,目前只有发达国家才能建立起这样完善的保护体系。”
5.近年来,随着离婚纠纷的高发,导致越来越多单亲儿童出现。而在农村社会,由于落后的社会观念、低下的生活水平、破碎的家庭环境,导致农村单亲儿童的权益极易受到不正当的侵害,极大地妨害了农村单亲儿童的健康成长。
农村单亲儿童的权益保护面临的障碍主要有:一是父母离婚后,其中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极力规避。很多父母离婚后,女的改嫁他乡,男的则外出打工,留下子女在家由爷爷奶奶照看。本身不积极履行教育、照看、抚育的义务,甚至还积极地回避给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危害子女的健康成长。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身心的非法侵害在农村社会较为突出。受传统落后观念影响,一些素质低下的继父母往往不能正确对待继子女,常常发生侵害继子女身心健康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三是在农村社会,歧视、抵触、挖苦单亲儿童的现象较严重,不良社会风气对单亲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四是单亲儿童自身的因素导致对其权益保护产生困难。这些单亲儿童大多比较敏感、自卑、脆弱、孤僻,这样的性格特征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所在,在离婚率高发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关注好、保护好这些单亲儿童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得到健康良好的成长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而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每一个家庭积极行动才能有所成效。
6.目前,我国已经告别人口红利时代,进入人口危机期。作为曾经的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如今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介绍,目前我国0~14岁的儿童仅占到全部人口的16%,0~18岁的青少年还不到3亿,1978年小学生在校数量是1.4亿,而目前只有9000多万。“许多国家到这种程度都发布警报了,这暴露出我们在人口结构方面出现了较大问题。在孩子数量减少的情况下,如果再不建立相应的福利制度与之配套,将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
王振耀说,其实,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一直在做,但问题是在方法体制方面存在根本缺陷,缺乏结构性、体制性的解决方法。事情发生后大多纠结于责任追查而后大力声讨,丝毫意识不到是我们的体制和法律出了问题。现在的局面是,每个人都在说,但谁都管不了,承担不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真空地带。“其实这就像多米诺骨牌,我们只需要推倒最关键的那张。”
这第一张还得从“意识”两字入手。社会有什么样的思维水平和角度,就会有怎样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王振耀说,公众舆论如果只停留在追究责任层面,将之当做个案处理,把施暴者绳之以法,将相关责任人免职,以后此类案件还将高发。而如果将之聚焦在立法、体制,王振耀作出预判,“用不了两年,整体格局将会有大的翻转”。
“特别是新闻媒体,不能将类似事件当作博眼球的新闻,以赚点击量,求关注度为最终目的,而应该将之放在整个国家、全人类的高度,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来考量和呼吁。毕竟,每个家庭都有孩子,这关系到各家各户的切身利益。”
此外,与之并为两翼,“有法可依”成为当务之急。在这点上,《儿童福利法》的呼声已有几年,但迄今为止,我国仅仅正在起草《儿童福利条例》,目前也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其实,立法权是属于人大的,因此我希望,我们的人大代表不要再沉默,应该尽快行动起来。舆论造势先行,立法推进工作应该快步跟进,不能再等了。”王振耀说。
与此两翼相伴而行的,是行政体制方面的完善精进。这在王振耀看来,是颇为棘手的一环,也曾被业内专家多次诟病。
南京儿童饿死事件发生后,有舆论认为应该对南京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进行追责,但事实是,该委员会只具备协调功能,在人力资源和财政预算等方面并不具备专业职能。与此类似的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该机构作为群团组织的协调机构,不可能按照财政预算,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并不具备实际的行政能力。
“谁说了都算,谁说了都不算,这种情况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社区没有儿童福利中心,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也没有这样的体制。社会整个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设施都没有按照现代儿童的概念来设计。儿童福利管理行政机构必须尽快实化起来,切忌分散化、空泛化管理,否则所有一切都将化为一纸空谈。”
王振耀介绍说,在俄罗斯,孤儿定义非常宽泛,在1亿左右的总人口中,被划定到孤儿救助范畴的数量高达300万,美国为210万;60多年前,养育津贴已经覆盖英国所有儿童,而我们只从伤残程度最重的儿童开始,保障最基本的生活;新泽西州700万总人口中儿童专职人员就有7000人,并且规定儿童受害后相关人员一小时之内必须到场;纽约1000多万人中有1万人从事儿童福利行政工作……“总体来看,国外在二战后就普遍健全完善了儿童福利的相关法律机制,目前仍在不断加力投入,由此可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孩子等不了。”这是王振耀在采访中频繁提到的一句话,他再三强调,“现代儿童福利体制必须尽快建立起来,现有儿童福利制度必须尽快转型。政府要走在前,专家学者舆论界,包括人大代表、慈善组织也应该快速跟进,形成全社会良性联动机制,唯其如此,政府政策才能不断优化并落到实处。”
7.2013年11月15日,涉案未成年人小王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号啕大哭,悔恨的泪水打湿他的脸颊,同时也溅落进“合适成年人”杨曜的心里。“今年14岁的小王涉嫌参与一起团伙盗窃案,这孩子从小在云南昭通农村长大,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异了。外出打工多年无联系,直到案发开庭审理前依然联系不上他的父母。”杨曜说。
自2013年官渡区推行“合适成年人制度”以来,这是杨曜第28次履行职责。据昆明市官渡区团委书记吴小军介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区团委请缨这项工作并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区团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已经参与300多起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
“官渡区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每年有300多件,其中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占刑事诉讼案件的75%,案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农民工子女占90%。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有的嫌疑人会产生抵触情绪,对谁都不开口,这不仅会影响案件的进程,我们也无法知道该怎么样来提供帮助。”官渡区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说,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推行,让很多开始有抵触情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了很大的变化。
“父母在外地务工,有的联系不上,有的接到电话因为路途太远不能及时赶过来,但公安局羁押提审有时间限制,这时候我就扮演他父母的角色,给他安全感。”志愿者杨曜说。
“这是我们目前在做的。”杨曜拿出一份《社会背景调查报告》,22项调查内容详细地记录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亲情概述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运用社会调查制度,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道德品质、身心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有助于全面考察,寻找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罚方式,这份社会调查报告对这些失足孩子是至关重要的。”杨曜说。
8.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是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项调研报告指出,司法实践中一些到庭参加诉讼的合适成年人常常一言不发,与未成年被告人极少交流,以致严重影响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价值与功能的发挥。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经过近10年的实践探索,在司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暴露出的一些法律问题也亟须关注,如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场的作用、人员选任和法律效力等问题,这直接导致司法机关思想上的疑虑、行动上的茫然和举措上的失当,也影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合适成年人在司法过程中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防止受到不当压迫,并观察审讯是否合法、适当,也可以协助未成年人与审讯人员进行有效沟通,防止遭受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审讯,并且监督审讯人员的讯问是否违法以及未成年人是否受到了不当的对待。司法实践中,一些合适成年人在场率不高,缺乏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热情和积极性,在一些试点城市,合适成年人沦为“旁听者”,极大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促使合适成年人真正承担起各项职责并发挥实质作用,必须多措并举,形成制度合力。司法机关在每一次讯问未成年人时,都应通知合适成年人在场,以确保未成年人在每一次讯问中都能获得公正的对待。合适成年人应当努力地使未成年人准确地理解讯问内容,同时,也使讯问人员能准确地理解未成年人的陈述。但是,合适成年人并没有义务劝说未成年被告人说出犯罪事实的真相,因为这是与合适成年人的角色相违背的。
在合适成年人确定方面,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无法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到场或者其拒绝到场,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有其他适当的人来承担合适成年人的职责。目前,我国有一批热心从事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队伍,如共青团、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高校学生、离退休人员、专门的青少年工作人员等,可以从这些人员中招募志愿者,在经过必要的培训后,建立合适成年人社团组织,再由这种社团组织来提供优质、迅捷的合适成年人服务。
法律要赋予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基于合适成年人在场权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我们在制度设置及司法适用时应当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进行思考。应当将选择哪个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交给未成年人,除非是本案的共犯,应当尊重未成年人选择具体的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得以“无法通知”“经费不足”等各种借口拒绝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否则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强制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我们应对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问题给予关注和回应,提高合适成年人的业务素质,激发其参与的热情,促使其正确履行责任,切实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9.2013年9月3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提到:“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
由于猥亵、性侵女童案中被害人年龄普遍偏低,遭遇性侵时,她们大多不知所措,没有反抗意识,不懂如何反抗或不敢反抗,有的被害女童或受恐吓或害怕家长发怒,事后不告诉家长案发经过。
“这是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来,第一起进入移送审查起诉程序的刑事案件。”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李敏检察官说,案情发生在当地住宅小区的一个小公园里。妈妈带着孩子在小公园附近卖水果,小女孩刚满3周岁。中午时分。小女孩要去小公园玩,妈妈忙生意,让孩子自己去了,心想一喊就能听见。十几分钟过去。妈妈呼喊孩子没有答应,赶紧丢下生意去找,却看到小公园座椅那边,小女儿被一个老头子抱在大腿上,她极不乐意地与老头子揪扯着、嘟囔着。妈妈大吼一声冲上前,老头这才松手放了小女孩……
“公安机关讯问老头时,他承认有猥亵行为,第一次报送批捕后他又改了口。”据李敏介绍,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已搜集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认定那名老年男子涉嫌猥亵儿童罪,并于11月1日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小女孩妈妈非常痛心。她当时向那老头大声地喊道,你家有没有女儿啊!”李敏此前办理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她说小孩子遭到性侵欺辱,家长都会有“天都塌了”的悲恸。
园区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副科长张凤梅出示一份《苏州工业园区2010—2013年上半年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这份调查报告披露:该院在这一期间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0件24人,其中校园学生性侵害案件和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性侵害案件两类较为突出和典型,而“每起案件都给被害人及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在社会上影响恶劣”。
三、申论要求
结合“给定资料1~2”,概括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
要求:紧扣材料,全面准确。不超过200字。____
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管理不足。
具体表现在:一是现如今我国还没有《儿童福利法》,现有的法律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实中无法落实,难以执行;二是缺乏专门的儿童隔离看管机构,同时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制度门槛高,程序复杂;三是政府缺乏对未成年人受侵害问题的干预制度;四是传统观念深重,子女被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这导致虐待儿童事件频发。
目前,儿童安全事故频发,请结合“给定资料3~4”,写一份倡议书。呼吁政府部门和家长共同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种种问题。
要求:
1.内容具体,倡议可行;
2.观点明确,用语得体;
3.300字左右。____
倡议书
政府有关部门及家长:
你们好!
众所周知,儿童是家庭、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好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保证儿童健康成长的首要任务。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面临的种种问题,需要政府和家庭共同解决。对此,发出以下倡议:
第一,政府要对家长开展儿童保护相关宣传,以此提升家长重视儿童保护的意识,提升监护水平。
第二,管理部门要对有孩子的家庭开展安全宣讲,呼吁家长在儿童能到达地方装设防护栏。
第三,教育部门要加强儿童自身防护教育,不断告诫儿童远离危险区域,正确了解危险所在。
第四,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有法可依。
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
××
××年××月××日
“给定资料5~6”介绍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面临的一些问题。某单位决定就这一问题做专题报道,号召社会大众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请你为这则报道写一则“编者按”。
要求:要点全面、准确,逻辑清晰。不超过250字。____
[编者按]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当前,离婚的高发使越来越多的单亲儿童出现,其中农村单亲儿童极易受到侵害,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障碍重重。同时,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儿童数量不断减少,但与之相配套的现代儿童福利制度仍未建立,管理的“分散化”“空泛化”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关注好、保护好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健康良好的成长迫在眉睫。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社会大众能够行动起来,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结合“给定资料7~8”,请你谈谈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理解。
要求:紧扣材料,观点明确。不超过400字。____
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在探索实践中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的作用、人员选任和法律效力,影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二是一些合适成年人在场率不高,缺乏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热情和积极性,极大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想促使合适成年人真正承担起各项职责并发挥实质作用,必须多措并举,形成合力:一是要选择由热心从事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志愿者组织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二是确保合适成年人在每一次讯问中在场,保证其作用的发挥。三是要对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问题及时关注并改进。
阅读给定资料,以“儿童保护”为主题,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
1.中心明确,思想深刻;
2.结构完整,内容充实;
3.语言流畅,字数控制在1000~1200字。____
[参考例文]
社会共同努力 破儿童保护难题
“草长莺飞二月天,拂堤杨柳醉春烟。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百年前描绘儿童悠游度日的诗篇,今日读来依旧令人神往。如今我国社会发展水平虽不断提升,但儿童生活的种种新问题却不断涌现。留守儿童失学严重,家庭虐待此起彼伏。而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的新闻更是激起了全社会的严厉声讨。百年前鲁迅先生为反对封建礼教,喊出的“救救孩子”这一口号,时至今日依旧振聋发聩。
儿童是祖国的明天,他们的成长寄托着家庭发展、社会飞跃的希望。“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如果社会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那么人才强国的目标势必成为镜花水月。当前我国处在转型升级的拐点,问题多发,如果单单依靠政府力量保护儿童难免捉襟见肘。我们唯有集合社会全力,才能破解儿童保护难题。
保护儿童,需要管理创新。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作的推进,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留守家庭数量激增。这些家庭中的儿童尚在垂髫,而照顾他们的成年人却已近耄耋。垂垂老人负担着沉重的家庭生产工作,对儿童的教养难免不足。这就需要教育部门号召各级学校开展师生结对子等管理创新活动,定期访问留守家庭,了解孩子的思想、精神,不仅传授知识,更呵护生活。参与管理工作的教师要定期给予一定的表彰,以此形成社会大众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风尚,为进城务工的人们免除后顾之忧。
保护儿童,需要组织呵护。近年来,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部分成年人群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将本应疼爱的子女当做“出气筒”。针对虐童问题,我国虽有明文立法,但施虐者往往肩负着教养之责,一旦受到处罚,难免导致受虐儿童无人照料。其实,我国早在北宋时期,就有官署拨给慈幼院田产用于抚养弃婴的管理措施。面对虐童问题,我们可以照方抓药,通过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建立受虐儿童保护机构,以此避免“立法易、执行难”的问题。同时,基层管理部门要定期聘请心理医生义诊,引导成年人治疗心理疾病,根治虐童隐患。
保护儿童,需要社会监督。无论是温岭幼师虐童,还是海南校长开房,这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依靠政府监管难以及时发现。数千年前,尧舜圣王为广开言路,树立“谤木”,以此实现下情上达。而今,政府要借助互联网时代发展的科技手段,搭建监督举报平台,通过开通举报热线,创设举报微博等沟通渠道,保证儿童权益遭到侵害的问题第一时间得到反馈。同时,网络监管部门要着重审查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管理部门迅速反应,以免悲剧发生。
沐浴阳光,快乐成长,为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是社会大众的应尽之责。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社会要共同努力,治理侵害儿童问题,还孩子们一片成长的蓝天,还祖国一个充满希望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