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6月5日,村民甲因被村民乙辱骂,于是殴打乙,致乙胸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镇公安派出所据此对甲罚款800元。(中财2009年研) 请根据给定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不服罚款处罚,未经复议程序,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为什么? (2)如果甲就镇派出所的罚款决定先行向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而县公安局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甲向人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不作为,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3)如果甲就镇派出所的罚款决定向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县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甲不服该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处罚行为超越了职权。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甲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 《治安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可以看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而非必经程序,被处罚人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要求县公安机关做出复议决定。 履行判决是法院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这是履行判决的法律依据。 (3)法院应当撤销镇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当然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案件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在该案中,被告为镇派出所。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