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H市粮油贸易公司与T县粮油贸易公司于去年8月份签订了一项500吨标一米的购销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当时粮价变动较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只在合同价款栏中填写了“待定”两字。11月11日,T县粮油贸易公司电告H市粮油贸易公司:“标一米每吨2600元,11月20日之前汇款后提货。”H市粮油贸易公司接到电报后即电汇80万元给T县粮油贸易公司。但由于H市粮油贸易公司当时车辆运输相当紧张,一时抽不出车来提货,同时考虑到货款已付了大部分,因此直到12月25日才派车前去提货。这时,T县粮油贸易公司提出,标一米每吨要2900元,否则不予供货退款。H市粮油贸易公司感到进退两难,进货吧,明显地增加支出15万元;不进货吧,难以追回原汇出的货款80万元。于是,他们起诉到T县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定合同的价格是“待定”。11月11日,T县粮油贸易公司电告H市粮油贸易公司:“标一米每吨2600元,11月20日之前汇款后提货”,而H市粮油贸易公司接到电报后即电汇80万元给T县粮油贸易公司,这时,这个“待定”价格就变成了“已定”价格。而当T县粮油贸易公司收到这笔款后,这80万元按每吨2600元所能买到的大米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H市粮油贸易公司了。显然,这时T县粮油贸易公司再提出大米提价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T县粮油贸易公司没有及时将自己已经买下、属于自己所有的货物提走,要由T县粮油贸易公司为其妥善保管,H市粮油贸易公司应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