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年9月中旬,甲公司联合两家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共同购买上市公司乙公司股票。至9月28日,A、B两公司共持有乙公司股份合计占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09%,并于9月30日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卖给了甲公司。甲公司9月29日已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56%,至9月30日,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65%。当日,甲公司在来履行任何公告义务的情况下,再次增持己公司股票达其已发行股份的17,07%,至10月6日,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9.80%.成为乙心司第一大股东。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求:在10月2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但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所持19.80%股份中,仅5%合法,其余均为非法.故乙公司认为在证券监管机构裁决前,不考虑召开股东大会,对甲公司其他要求亦一概不予答复。

问:

(1)本案中A、B两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本案中A、B两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因为A、B两公司的行为属于联合收购行为,应当在达到5%时,停止买卖,并公告。

(2)甲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或者通过协议.与关联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宴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在上述报告及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 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套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再次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套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套司的股票。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违法了《证券法》的规定。

(3)乙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要求合法。因为甲公司是在没有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情况下,非法获得乙公司的股份的.在其持有的己公司19.80%的股份中,仅有5%是通过合法连径取得的,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是非法的,乙公司可以拒绝甲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