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本案中A、B两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或者通过协议.与关联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宴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在上述报告及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 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套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再次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套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套司的股票。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违法了《证券法》的规定。
(3)乙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要求合法。因为甲公司是在没有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情况下,非法获得乙公司的股份的.在其持有的己公司19.80%的股份中,仅有5%是通过合法连径取得的,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是非法的,乙公司可以拒绝甲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