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是中国北京一家废物回收处理公司,乙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甲乙两公司于2003年在北京签订了一份关于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固体废物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还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应该将争议提交美国AAA仲裁。运输该项货物的船只到达天津后,海关发现该废物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产品。乙公司遂在美国提起仲裁,与此同时,甲公司也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此案?为什么?
【正确答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按照仲裁条款自治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主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争议应由仲裁员解决而不应由法院解决。换言之,仲裁员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来源于仲裁条款本身,而不是来源于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如果有初步的证据表明,合同是存在的,其仲裁协议也是存在的,仲裁庭便可以针对合同是否确由当事人所订立或合同是否自始无效,包括是否存在欺诈的争议行使管辖权,作出判定。如果合同自始无效或合同不成立影响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通过调查审理作出此判定后,可不再继续行使管辖权。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受主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乙方在美国申请仲裁后,应该由美国的仲裁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果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如果仲裁庭认为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甲公司才可以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