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A银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乙公司是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3)甲公司不能以该理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上的签章。伪造人丙公司虽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