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是主要从事医药制造和销售的大型国有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7 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 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 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 万元,营业外支出210 万元,税金及附加420 万元,管理费用550 万元,销售费用900 万元,财务费用180 万元,投资收益120 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技术咨询指导费120 万元(不含增值税)。
(2)实际发生合理工资薪金支出1200 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 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 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 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0 万元。
(3)发生广告费支出800 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 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 万元。
(4)发生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0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5)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 万元,直接向某残障儿童学校捐赠20 万元。
(6)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的污水处理设备一台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价为300 万元(含增值税且已作进项税额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中甲公司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业务(2)中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中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中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中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甲公司2017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1)甲公司就业务(1)应当缴纳的增值税=120×6%=7.2(万元)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单独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2)①残疾人员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因此,纳税调减额为40 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1200×14%=168(万元),实际发生额180 万元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增额=180-168=12(万元);
③工会经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1200×2%=24(万元),实际发生额25 万元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增额=25-24=1(万元);
④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1200×8%=96(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共计7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可以全部在计算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50 万元,在计算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时并未扣除,纳税调减额为50 万元。3.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综上,业务(2)合计纳税调减额为77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12 万元-1 万元)。
(3)①销售(营业)收入=5500+400=5900(万元);
②广告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5900×30%=1770(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800 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可以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整额为0;
4.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增额为50 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1=5900×5%0=29.5(万元),限额2=60×60%=36(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扣除限额为29.5 万元,因此,纳税调增额=60-29.5=30.5(万元)。综上,业务(3)合计纳税调增额=50+30.5=80.5(万元)。(4)甲公司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发生的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加计扣除50%,因此,业务(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 万元(100 万元×50%)。
(5)①会计利润=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②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20 万元,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20-115.2=4.8(万元);
③直接捐赠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 万元。综上,业务(5)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8+20=24.8(万元)。
(6)甲公司2017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60-77+80.5-50+24.8=938.3(万元);甲公司2017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938.3×15%-300÷1.17×10%=115.10(万元)。
5.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