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试述环境污染无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和免责条件。
【正确答案】(1) 环境污染无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第一,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民法上的“过失”有两种含义,其一为固有意义上的过失,即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所产生的过失;其二为非固有意义上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利益之维护照顾有所松懈,故又称对自己的过失,这两种过失也可以称为加害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只有在不考虑这两种过失的情况下,确定责任时,才可称为无过失责任,若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而要考虑受害人的过失(如产品责任等),就并未超出过失责任的范围。
   第二,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这就是说,即使通过过失概念的客观化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也难以确定加害人有过错。更确切地说,加害行为本身不具有非难性,很难用体现看法律对某种行为之否定评价的过错概念来衡量。
   第三,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在过错责任适用的情况下,过错不仅是责任的要件而且是决定责任的最终的要件,即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过失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有无过错,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而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行为及其物件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第四,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情况来看,有的是以特别法明确规定了无过失责任,有的是通过判例确定了此种责任。应该指出的是,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无过失责任的范围,常常规定了法定的最高限制。
   (2) 环境污染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免责条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因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主要有: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造成损害的;由于第三者或者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的情况等。
   我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第一,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及其他有关法律都规定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作为免责条件。
   第二,战争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43条规定;因战争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四,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都明确规定,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污染损失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