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上午 11 时, 同装卸工乙、 丙等 3 人驾驶解放牌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 8 吨, 该批货物重 13 吨多)。 大卡车超速行驶, 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 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连人带车撞出 20 多米, 造成丁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 在被他人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甲见撞人后, 为了逃避罪责, 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丁, 保护肇事现场, 听候处理, 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 一出租车司机见此情景后, 驾车追赶, 并示意其立即停车, 但甲对此根本不予理会。 当跑出大约 3 公里到了市郊农贸市场附近时, 路上的人很多。 甲为了摆脱该出租车, 只顾逃跑, 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 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 12 米多, 小孩当即死亡, 妇女撞成重伤, 同时还将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撞成重伤。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 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 示意甲减速停车。 甲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 仍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 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 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 将其撞出 30 多米。 毛某当场死亡。 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知识分析下列问题:
甲违章高速行驶将丁撞死的行为如何处理? 为什么?
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甲开车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仍然超速行驶, 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撞倒, 由此表明甲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肯定负主要责任甚至完全责任; 该事故直接导致被害人丁重伤, 而此时肇事司机甲既有超速以及严重超载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情形, 又有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所以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甲第二次高速行驶, 连续撞死、 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为什么?
甲第二次连续撞死、 撞伤他人的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本案发生于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 路上的人很多, 甲超速行驶存在着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安全的情形,此时甲的开车行为已经属于与放火、 爆炸、 决水、 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 而甲只顾逃跑, 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 进一步表明对公共安全的破坏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驾车闯关, 撞死交警毛某的行为如何论处? 为什么?
甲撞死交警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甲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 表明其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公共安全, 而且其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 最终撞向站在路边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 表明甲的行为针对的是具体、 明确的个人, 毛某死亡对于甲而言属于间接故意。
假如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 正在犹豫是否停车救人, 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 则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为什么?
对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共犯) 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 交通肇事后, 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据此, 对乙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假如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搬到车上, 行使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其搬下车, 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 后来, 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 那么,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为什么?
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方面, 甲违章驾驶, 将丁撞成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方面, 根据上述规定, 甲将丁放在僻静的小树林致其死亡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里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 前者属于过失犯罪, 而后者属于临时起意的故意犯罪, 二者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