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后来由于甲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乙公司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王某回避,回避的理由在于:王某是被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的小舅。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此时,被告对于此回避决定存在异议,其理由在于:王某是陪审员而不是审判员,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请问: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被告甲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其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在于: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的回避制度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指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人民陪审员。当某案件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时,审判员和陪审员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因此,该案王某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对象,被告甲公司提出的将陪审员王某排除在适用回避制度之外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