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急需用钱,以200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后,甲问乙:“你何时将照相机还我?”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1)该案涉及哪些基本理论?
(2)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3)就该案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讨论?
【正确答案】(1)本案涉及意思表示的解释以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
(2)本案中甲说“先拿去用吧”,实际上是拒绝了乙“给我吧”的要约,而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则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属于借用关系。乙在借用期间占有甲的照相机,又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主张返还照相机,只能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首先,关于甲的意思表示的含义问题。甲说“先拿去用吧”,按照文义解释甲实际上是借用的意思表示,而非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此仍有疑问,结合目的解释的规则,甲所欲达成的目的实际上也是借用,而非赠与,这一目的是为乙已知或者明知的。
其次,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是经由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该民事行为的有效,第三人可以取得被处分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也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无前述情形,但是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时,该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的丙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另外,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