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5月,某超级市场业务员李某带着单位开具的盖有单位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参加某地区的工业产品展销会,其任务是订购一批电冰箱。李某认为在展销会上展销的电冰箱均质次价高,便没有订购电冰箱。之后他发现某市电器公司生产的洗衣机款式新颖,做工考究,便擅自同该厂签订了100套洗衣机的购销合同。李某回公司向领导汇报后,经理不同意,并责令李某立即电告对方解除合同。但李某认为销售这种产品有利可图,便拖着不办,并一再向领导陈述自己的意见,经理也就打消了原来要解除合同的想法。不久,电器公司寄来了洗衣机的图样,经理看后也没有表示异议。2003年10月,电器公司按合同规定运来50套洗衣机。这时,市场上对这种高档洗衣机的需求量并不大,经理预测该货不会畅销,将影响本公司的资金周转,开始表示不验收、不提货。后来怕铁路部门罚款和退回去要支付运费,便收了下来,但拒付货款,并通知对方这份合同是李某私自签订的,未经领导同意,超级市场不承担责任。电器公司在几次交涉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正确答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被代理人事后追认或明知而不否认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题中,在李某一再向经理陈述意见之后,经理打消了原来想要解除合同的想法,同时在看到洗衣机样图后亦未表示异议,即可认定“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越权代理而不否认”之情形,因此代理行为有效,李某与电器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效,而超级市场不提货。不付款显然违反了已经生效的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如果李某一开始就未得到授权的话,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由于超级市场在电器公司寄来样图后,未作出表示,即可推定超级市场“拒绝追认”,因此依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电器公司可以撤销合同,不向超级市场发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