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