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0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电视2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2000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丙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丙银行遂直接向丙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2000年11月2日,丙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票款,亦未果。为此,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丙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正确答案】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丙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丙银行在付款期间提示付款,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丙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入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是,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及时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被背书人需在拒付之日起的规定期间即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将丧失对于前手的追索权。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2000年4月24日被拒付后。丙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丙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2000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