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和E国乙公司于1989年10月9日签订购买5000吨镁矿,单价为CFR张家港176美元/吨。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船口岸为菲律宾港口。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1989年10月26日通过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开出了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通知行与保兑行为丙银行,并由其议付。因供货地菲律宾国内发生政变和受台风袭击,不能按期供货,遂要求将供货地改为巴基斯坦,同时提出新的供货安排,并要求甲公司修改信用证条款。乙公司在巴基斯坦的代理人公司在信用证要求的期间内将镁矿装上丁运输公司的利比里亚籍货轮“奥帕尔”号。该货轮中途在新加坡停靠时,由于丁公司拒绝偿还戊公司所垫付船员工资以及滞期费,而被新加坡法院扣押。由此导致甲公司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货物,因此甲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由于乙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请回答96-99题:
乙公司可能的合理抗辩是: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理由:本题考查合理抗辩理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原则的适用有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而CFR术语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本案中乙公司已完成交货并且没有违约行为,因此,BD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