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被处罚人:李某,个体医生
处罚机关:某乡人民政府
李某于1998年卫校毕业后,便开了一个体门诊。2000年3月,李某庇护、容留计划外生育人员宋某,并帮助其接生第6胎。其所在地乡政府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调查,认定李某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根据该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第4款的规定,对李某口头宣布罚款5000元,并告知,若不服这一决定可以申诉。作出处罚日期为2000年3月20日。3月26日,李某向乡政府交付处罚金2 000元,后多次向该乡政府及县计生委要求推迟交款日期,并要求减免。2000年4月1日,李某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乡政府返还罚款。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0日,以李某要求返还罚款属政策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李某于2000年5月10日,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简要分析乡政府与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案件时有哪些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计划生育是当前国家的基本国策,是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头等大事,任何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本案中,李某作为个体医生,更应当了解计划生育政策,但他非但不劝阻宋某不要超生,而且还帮助其生育,将其容留在家中,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理应受到处罚。
但是,乡政府在作出处罚时没有严格遵守处罚程序,具体表现如下:
(1) 作出5000元罚款,数额很大,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2) 作出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及法定期限,以便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定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本案中,乡政府仅口头告诉李某“可以申诉”。这些均严重地违反了处罚程序。如果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处罚。
本案还存在其他方面的不当:
(3) 李某开始以返还罚款提起民事诉讼,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而乡政府对李某处以罚款,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对于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4) 对于李某的诉讼性质选择错误,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这样处理也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行政诉讼也是由法院审理,因此直接将本案移送该院行政庭即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