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什么是信用证?其特点如何?
【正确答案】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担保,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卖方)开具的表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做法。其特点为:
   (1)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即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出口商是通过向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交单获得付款的,而无需先找进口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总则和定义中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
   (3)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对货物的真假好坏不负责任,对货物是否确已装船、是否中途损失、是否到达目的港等都不负责。银行对单据的真假、单据在邮递过程中的遗失也不负责。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单据上表示的货物与实际货物在数量、质量上有所不同,只要单据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可照样接受,即使单据是伪造的,银行若出于善意付款,银行也无责任。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进一步强调了信用证的性质是凭单付款的承诺。《UCP500》中第3条新增加规定:“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任何其他的义务,不受申请人得以向开证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要求或抗辩约束。”也就是说,如果进口商碰到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单证不符,有对受益人提出索赔的理由,但银行不能以进口商提出的货物与单证不符作为拒付的理由。
   (4) 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严格相符”原则。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因此,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单据与单据相符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地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