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王某和赵某在法院为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对簿公堂。在庭前准备和证据交换中,双方均出席了诉讼,但开庭当日王某却因为急病人院无法出席,遂希望由其代理人初律师代为诉讼。对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王某是离婚案件的重要当事人,不出席无法审理,应该拘传
  • B.王某是离婚案件的重要当事人,一定要出席
  • C.王某是离婚案件的被告,因此不出席可以缺席判决
  • D.王某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但是只要出具书面意见,还是可以由其代理人初律师代为诉讼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缺席判决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很多情况必须当事人亲自表达和处理问题,所以即使有诉讼代理人也要出席,但是法律也规定了这一例外情况,因此与B相比,还是D的说法最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而言诉讼代理人的出席等于当事人的出席,所以本案无论如何不应该缺席判决,更不可能拘传还在病重的王某,A和C都是不当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