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黄某,男,20岁,个体金匠。
   1999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经营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被一名外省人骗走交易款3400元。黄某随即骑车到德化县城关的公共场所寻找作案者。当天10时许,黄在德化县客车站的候车室看到乘客张某像作案者,即坐在他旁边与之攀谈。谈话中,黄某认定此人就是骗走交易款的人,欲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又觉得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便拿出自己带在身上的一张自书的记有黄金重量、价格的纸条,趁张某不备之机,塞进张某的行李袋中,而后叫人帮助监视,自己赶到城关公安派出所报案。民警接到报案后,随同黄某到车站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审查,并从张的行李袋中搜出黄某塞进的纸条。张某在被审查中,一直说明自己当天上午9时30分以前没有外出,更没有向黄某购买首饰。此时在场的黄某也发现自己认错了人,此人并非骗财者。但黄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将错就错,仍然指认张某就是诈骗者,导致张某被收容审查三个多月,违心地承认有诈骗行为,交出人民币34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张某当天上午9时30分以前没有离开住宿地,不具有作案时间。最后黄某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主动向张某赔礼道歉,退回非法所得 3400元,并赔偿张某的损失1000元。
   问:黄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如何区分诬告和错告。错告与诬告的主观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属于错告行为;后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以诬陷他人,属于犯罪行为。区分错告与诬告的最基本的标志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被一外省人骗去交易款3400元,这是事实。他在寻找此人时错将被害人当做骗财者,是认错了人。他把自己记有黄金重量和价格的纸条偷偷塞人被害人的行李袋中虽然是错误的,似乎带有栽赃的性质,但其主观上只是想以此使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获取证据,追回被骗去的钱款,没有诬陷他人的故意。被告人在这一阶段的行为应认定为错告而不是诬告。当公安机关审查被害人时,被告人已经发现自己认错了人,明知此人并非骗财者,但他没有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反而将错就错,一口咬定被害人就是诈骗犯,从这时起被告人就具有诬陷他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由错告转化为诬告,导致被害人无辜被收容审查达三个多月之久。正因为如此,其行为应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