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与乙、丙签订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丙于2007年3月6日之前,向甲交付10头耕牛,甲在3月8日之前支付10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乙、丙对甲的债权为按份债权,每人可受领5万元。不料甲在受领了10头耕牛之后,因牛突发疾病,甲为治疗牛的疾病耗资甚大,最后10头耕牛全部死亡。后乙、丙不断催促甲支付款项,甲心灰意冷,感觉对生活失去了希望。因为与乙的关系比较好,便从自己所余不多的钱中拿出5万元偿付给了乙,并叮嘱乙不要告诉丙。然后将所有剩下的钱,共计3万元赠给了他的弟弟。丙在知道这些情况之后,于5月4日找到乙,要求乙将所得的5万元平均分,各得2.5万元,但乙拒绝了。被拒绝之后,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乙的清偿行为。随后,丙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甲对其弟的赠与,要求甲弟直接向自己作出支付。丙又得知,在此之前,甲被他的朋友丁打伤,经过诉讼,法院判令丁于4月1日之前,向甲赔偿1万元。但在诉讼后甲却心生悔意,想同丁恢复原有的关系,不再要求丁支付赔偿金。丙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代位行使甲对丁的权利,请求丁向自己支付1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乙拒绝丙的要求是合法的。因为根据合同约定,乙与丙均是甲的债权人,各自享有5万元的债权。乙的债权已经到期,完全有权受领甲支付的5万元,因此,乙可以拒绝丙的要求。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应当得到支持。清偿债务本属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乙也完全有权受领甲的给付。甲对乙的清偿行为并没有发生使甲的责任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的结果,因为甲的责任财产本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甲的财产在其向乙作出清偿之后确实减少了,但这不属于不应减少而减少的情形。同时,从法律上看,甲、乙之间的行为并无不当。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丙要求撤销甲对其弟的赠与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为甲向其弟无偿转让财产,具有损害债权的恶意,给丙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丙可以撤销甲的赠与。但在撤销赠与之后,甲弟不应向丙作出支付,而应将其取得的3万元返还给甲,作为甲的责任财产,再由甲支付给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保障的是单独债权人的利益,即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次债务人直接向代位权人给付。而撤销权保障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应由撤销权人直接受领第三人的给付。第三人给付的财产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中,担保全体债权的实现。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丙不能代位行使甲对丁的权利。因为甲对丁的权利属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不能由丙代位行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