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结合我国的立法情况,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对裁决提出异议的理由:
【正确答案】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理由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国法律所规定的理由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可以把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对裁决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分为四类:裁决本身的问题、管辖权问题、仲裁程序中的问题和公共政策问题。
   (1) 裁决本身的问题。
   在裁决作出地法院,当事人可能以裁决本身不符合当地法律的正式要求为理由反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能称裁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有错误。以这种理由要求撤销国际商事仲裁中作出的裁决,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不能成立的。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裁决,法律和事实上的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当事人无权据此要求撤销裁决。
   (2) 管辖权问题。
   如果仲裁庭对某一争议案不具有管辖权,其仲裁行为是无效的,所作出的裁决也是无效的。在实践中,还可能因仲裁庭所作裁决超越其管辖范围或所作裁决没有解决当事人所提交的全部争议而产生管辖权问题。
   ①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
   在当事人称仲裁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仲裁庭通常以临时裁决形式或是作为最终裁决的一个组成部分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一般都认为,在仲裁庭认为自己拥有管辖权时可继续仲裁,并通过临时裁决或最终裁决方式决定自己的权限。
   在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提出裁决异议和撤销裁决的申请,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再次考虑管辖权问题,并作出决定。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与法院之间,就管辖权异议问题拥有最后发言权和决定权的还是法院。
   ②超越管辖权作出的裁决。
   所谓仲裁庭超越管辖权,可分为两种情况:仲裁庭就当事人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以外的事项做出了裁决;仲裁庭就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请解决的请求以外的无关的事项作出了裁决。在仲裁庭超越了当事人授予它的权力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整个裁决,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③裁决未能处理提交解决的所有争议事项。
   仲裁庭没能充分行使管辖权,没有能解决当事人提请仲裁解决的所有争议事项,通常称为有漏裁事项。从各国立法看,裁决如遗漏了裁决事项,有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据此提出裁决异议,开始撤销程序;有的规定可以由仲裁庭自己或由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对漏裁事项作出补充判决。
   (3) 其他程序问题。
   除了仲裁管辖外,当事人还会提出其他关于程序方面的问题,认为仲裁庭违反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标准。这些程序标准主要有:适当地组成仲裁庭,仲裁程序依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中的约定,给予当事人以适当的开庭和听审的通知,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等等。
   (4) 公共政策的问题。
   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地关于可仲裁性要求或公共政策要求,仲裁地法院将撤销裁决。一项仲裁裁决作出后,一直到得到执行,在仲裁事项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方面有可能受到仲裁地法院和被申请和承认地法院依其各自法院地法进行的双重审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