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在2008年1月1日离开其住所,自此杳无音信,生死不明。2012年8月1日,其成年子女乙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父死亡,而甲的母亲丙欲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申请,现乙、丙因究竞应向法院作出何种申请而发生争议。
问:(1)申请宣告失踪和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无顺序限制?
(2)若乙和丙同时向法院作出了申请,则法院应该宣告甲失踪还是死亡?
(3)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我国法律规定有何不同?
【正确答案】(1)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的人没有顺序限制,而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请人却有顺序限制。
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若乙和丙同时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则法院应该宣告甲死亡。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乙和丙属于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在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应依法宣告甲死亡。
(3)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通常情况下是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