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这是在学习民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条文很多,我们必须明确,就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而言,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条文的规定以正确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以下图表反映的是确定特定案件管辖法院应当遵循的逻辑思路:
关于上列图表的说明:
特定纠纷发生后,必须确定纠纷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就其一般性质而言,纠纷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刑事纠纷通常称为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社会危害性,除法律规定的可由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外,对刑事案件实行“国家追诉主义”,禁止当事人间“私了”。具有行政可诉性的行政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救济,民事纠纷完全实行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
(2)当明确是民事纠纷后,则必须确定该纠纷是否具有民事案件的可诉性,即确定法院主管。
(3)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需确定依法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首先确定该案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时,只有该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时,即确定了本案的管辖法院。除此之外,级别管辖不能实现特定管辖法院。
第二,当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后,若此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则完成了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三,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但符合协议管辖的规定,则完成了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四,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但若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完成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若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则需判定该案是否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即适用“被告就原告”规则确定本案管辖;若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则“原告就被告”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第五,由于据以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法院因素的多样性,级别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中皆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法院依法享有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此时,必须适条用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选择管辖的规则以实现管辖法院的法定性、惟一性。
第六,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出现实际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法定管辖的依据、法院之间因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定原因不能(或不宜)审理此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管辖的规定分别适用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予以处理,以实现特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定性。
第七,为确保管辖法院的法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一制度能够保证法定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予以具体落实,实现管辖恒定原则的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