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间,在孔某出差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人孔某家中,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电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侵权案件管辖和移送管辖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甲区是侵权行为地,乙区是被告住所地,故A项正确,乙区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第36条的规定,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所以乙区法院移送案件是错误的,C项正确。根据民诉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的法院也不得将案件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