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 2010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 迁往李村。 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 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 。 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 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 , 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 现问, 张大来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杨村
李村
县城医院
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民通意见》 第9条规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 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可见A选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