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我一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商人签订8000吨大米出口合同。贸易条件为FOB上海,分两批装运,第一批3000吨应于9月1日前装运,第二批在9月但不迟于10月5日装运。合同签订后,我方筹集贷款到产地采购,并于8月15日将6100吨大米运抵上海,并通知了法方第一批货已备妥,其余1900大米正在采购中。8月22日,法方开来信用证,但是以另一家法国公司名义开立的,法方要求先履行第二批5000吨货物。我出口公司认为,只要能安全收汇,先卖哪一批无所谓,于是未提出任何异议,于8月28日将5000吨大米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完成了交货任务。之后,我方要求法方尽快开来3000吨大米的信用证,并告知余下的1900吨大米可在9月19日运抵上海,要求其派船。9月11日,法方开来3000吨信用证,但后来来电称,大米滞销,无法履行3000吨大米合同。几经交涉后无奈,我出口公司就地处理了这批大米,损失国内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数万元。我出口公司随后向法方索赔,但法方称,3000吨大米按合同规定应在9月1日前备妥,但卖方在9月19日才备妥,违反了合同交货期规定,敞拒绝赔偿。请问,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比较复杂,处理这类复杂案件,应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根据合同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清责任,然后再考虑赔偿问题。
   本案中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交付。第二批货物交付无争议,不必考虑。争议发生在第一批货物的交付上。
   关于第一批货物的交付时间,合同规定应于9月1日前装运。卖方应在此前将货物备妥;买方在FOB条件下应按时开来信用证,并及时通知卖方派船情况,将船派抵装货港。在履行上述义务方面,双方都违反了合同规定:卖方未按时备妥货物。虽然9月1日前已备妥了6100吨货物,但却以其装船行为表明,该批货物是为第二批交货准备的;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开来信用证,也公开表示因市场变化,不能履行第一批货物的购买义务。
   在处理双方互有错误的违约案件时,应根据近因原则,找出何方的违约是导致合约被毁的主要原因。在本案中,买方既违反了合同关于支付方式的规定,未履行及时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又公开表明将不履行FOB贸易术语下及时派船的义务,构成了预期违约。这是导致部分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因为,即使卖方按时备妥了货物,买方也声明将因市场变化而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卖方违约表现在没有按合同规定备妥货物,并通过函电向对方清楚说明,买方也正是据此了解到我方未及时备妥货物的。
   对本案的处理,应由买方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卖方承担次要责任。对责任比例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去法院诉讼。
   本案应汲取的教训是:首先,合同中的装运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违反该条款常常构成根本性违约,必须予以重视。本案中,卖方本来已备妥了货物,却同意作为10月5日才到期的第二批货物交付了。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交货期认识不足。其次,对买方设的圈套没能识别出来。最后,对不该透露的信息不经意地透露给了买方。这表现了买方国际商务中的防范意识不足,斗争经验欠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