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购置一套房屋,三人约定对房屋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房屋产权,但对因管理房屋产生的修缮费用没有约定承担份额。该房屋由丁完成修缮,丁对房屋共有产权的性质并不知情。则( )。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甲、乙、丙按照份额享有对购置房屋的产权,因此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故不选A项。《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据此,甲、乙、丙没有约定修缮费用的负担,故甲、乙、丙应按份负担修缮费用。可见,选B项。《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甲、乙、丙按份负担修缮费用,且丁对房屋产权共有究竟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并不知情,因此,甲、乙、丙对丁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见,选D项,不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