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曾为A公司员工,2003年7月开始从事某游戏的开发工作,甲担任主策划、剧情策划。2004年3月甲离职,2004年8月、10月该游戏先后在港台、大陆地区发售,在游戏软件的制作人员名单中,甲为创意策划,但甲认为其应当署名为主策划、剧情策划而非创意策划,认为A公司侵犯了其署名权,遂于9月3日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A公司采取在简体版游戏中予以改正等措施予以补救。11月2日,甲在A公司没有对大陆发行产品中加以改变的情况下,终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请问:假如案情属实,甲的诉求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甲的诉求成立。软件开发商和销售商应在未发行的游戏软件的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其署名第一顺位的主策划和剧情策划,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向甲致歉的声明。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受奖励权,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而本案的关键在于A公司在游戏软件上的署名并未正确表明甲在该游戏的开发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