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贺某原有宅基地100平方米。2003年8月,贺某以拆除原房为条件,申请新占地建房。由于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办人员的故意刁难,贺某只好通过请客送礼的手段获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2004年1月,贺某新房竣工,但却拒绝拆旧房。他认为,既然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不仁”,他就以“不义”报复,不履行其作为审批条件的拆旧房的承诺。2004年6月,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贺某旧房的行政处罚决定。贺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理论,评贺某的行为。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案中,贺某对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故意刁难,可依法行使批评权,对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办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提出批评,也可以依法行使控告、检举权,对经办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本案中贺某没有通过法律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而以请客送礼的不当手段为自己谋利,这不仅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更助长了行政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嚣张气焰。另外,贺某在审批过程中,以拆除其原房为条件,当审批成功后,却不履行承诺,这是一种以欺骗手段来骗取行政机关的批准,不仅没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也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