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法律渊源(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师大2009、2005年研;浙大2007、2006、2004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2001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