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宋史·刑法志三》:“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校书郎罗点言其太重,乃诏刑、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公元1187年),未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何种刑罚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刺配刑。刺配刑就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种刑罚施加于一人的复合刑罚。
问答题
宋朝设立这种刑罚的原因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宋朝设立刺配刑的目的是为了宽待死刑,消除因施行折杖法而造成的死刑与配役刑差太大的弊端。
问答题
校书郎罗点召集大理寺和刑部官员集议的原因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刺配刑原本适用范围有限,但逐渐被滥用,而且刑罚苛重,并成为常刑,到淳熙年间,刺配之法应用非常广泛,成为滥刑之刑,引起了一系列的恶果,因此,校书郎罗点召集大理寺和刑部官员集议。
问答题
根据该段文字分析适用该刑罚的弊端。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由于刺配刑毁人面目,结果使怙恶不悛的人因此更加嚣张,偶有罪过者则因受刺配刑而断绝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进而导致盗贼问题十分突出,社会治安较为混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