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原告李某在民事诉讼一审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希望法院对被告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查实,刘某身无分文,但是对第三人王某有一笔到期债权,数额刚好够偿还李某的债务。法院遂通知第三人王某,要求王某不得在审理结束前清偿刘某的债权,但是刘某希望尽快解除自己身上的权利负担,因此执意要求清偿。此时法院错误的做法是( )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对第三人债权的财产保全问题
[解析] 《民诉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见本题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第三人清偿,但是价款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提存,C项为正确的做法,错误的做法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