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某员工甲受了重伤,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腿,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发作,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注:该险种只承保意外伤害,因病致死或致残不予赔付),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最后认为:(1)核定某甲丧失了一条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其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2)核定某甲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
请分析此案中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此案中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处理是正确的;但是不予给付死亡保险的处理不正确。具体原因分析过程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近因原则的应用。
(1)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近因原则的应用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同时发生,有的是不间断地连续发生,有的则是时续时断地发生,而且这些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判定情形:①单一原因致损近因;②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④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
(3)本案例的分析
本案例中,造成甲死亡是由于多种连续原因发生导致的结果。公司为其员工所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承担人们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保险责任的保险。据案例分析可知,车祸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应给付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是甲是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发作死亡的,甲虽患有心肌梗塞,但是若不是车祸急救,可能就不会发生急性心肌梗塞从而导致死亡,因此甲死亡的最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仍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给付死亡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