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7年10月2日,昌平区小刘向海淀区法院起诉海淀区的小黄,请求法院判决小黄履行交付A、B、C三只名贵犬的合同义务,经查,小刘的诉求属实,法院于12月2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小黄在20日内向小刘交付三只名贵犬。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2008年3月8日,小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过程中,小张提出其中一条黑色的小狗(B)由其所有,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小张的异议。3月21日,小黄与小刘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C两只小狗折合成人民币10万元,小黄在2008年5月1日前交付给小刘,有关B小狗的买卖合同解除。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了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08年4月12日,小黄向小刘交付了6万元,2008年5月1日期满,小黄明确表示不会再交付余下的4万元,小刘没有办法,只好向原强制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请回答题。

多选题 小刘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意见》第七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具体到本案,上诉期间应是2007年12月21日到2008年1月4日,也即判决从2008年1月5日生效,履行期20天应从2008年1月6日到2008年1月25日,则申请强制的二年期限就是从2008年1月26日到2010年1月26日。
多选题 本案中,小张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相关问题,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后进入执行程序。小张在执行过程中主张一条黑色的小狗(B)由其所有,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该异议被驳回后,小张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A、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基于检察权抗诉必须是“上到下”,即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提起抗诉,因此,B选项中由海淀区检察院进行抗诉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海淀检察院应就该案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以下四种: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和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多选题 有关小刘与小黄达成的和解协议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制度,即,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小刘与小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生效并不以法院审查同意为条件。还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必须要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法院不可以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执行程序中没有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小刘与小黄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是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
多选题 假设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小张提出三个小狗为小黄与小张共同共有,在小张不知情的情况下,小黄私自将这三只小狗售于小刘,现小张欲参加到该诉讼中,小张的诉讼地位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该题考查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难点,但是针对这道题只要弄明白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就不难得出正确的选项。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因此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就是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结合本案,对小刘、小黄争议的标的物小狗属于小黄、小张共同共有,小黄擅自处分,侵害了小张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小黄、小刘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小黄、小刘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小黄、小刘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小张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