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华与徐强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王华卖车于徐强。后王华、徐强因该合同发生质量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张枫主张其对汽车享有所有权。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中,张枫显然不是本诉的原、被告,但其主张对汽车享有所有权,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张枫是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据此可以得出,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分标准。
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诉讼标的是王华与徐强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非合同当事人张枫主张的是对诉讼合同标的物汽车的所有权,而不是对本案诉讼标的即王华、徐强的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故张枫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张枫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张枫是无独立请求权当事人,而非有独立请求权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据此,B项表述是错误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有权提出上诉,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在本诉中无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对本诉的诉讼结果无任何发言权,不能对之提起上诉,故C项表述不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据此可以看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